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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自行提交或由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後,香港原訟法庭可針對破產人頒布破產令。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私營機構從業員可被委任為破產案受託人,負責處理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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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選擇將強積金繼續投資,需要注意基金單位的價格會隨市場變化,而強積金資產值取決於當時的基金單位價格。當申請人申請提取強積金,受託人便會按市場價格,賣出申請人帳戶內的基金單位,然後向申請人支付相關金額,此金額可能與申請人提交申請表格當天所知的價格不同。

積金局亦會與強積金受託人及/或「積金易」平台跟進投訴,確保投訴得到適當處理,並於跟進後,就個案處理向投訴人作出回覆。

債務重組與破產是兩種不同的財務處理方式,它們在多個方面有所不同。以下是兩者的主要區別:

申請破產成功後,破產人絕對需面臨種種後果,甚或影響未來幾年至幾十年的日常生活。

此外,破產人士或許不得從事某些行業,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按照《銀行業條例》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士必須通知其僱主。如果本身是公務員的話,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解除破產令後,其信貸報告仍會載有與破產有關的公開記錄。

什麼是破產? 個人破產是在香港法例《破產條例》下的一種債務處理的方法,提供予無能力償還債務之人士,可以直接向法庭提出呈請。

債務重組:商業破產保護提供了一個機會,讓企業能夠重新安排債務結構,與債權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以降低債務負擔和改善財務狀況。

《公司條例》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擔任董事 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的人,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該人獲裁定他破產的原訟法庭許可,則屬例外。

不過,如果能夠證明投保生效及繳交保費是有意圖欺詐債權人,則有關保費款額有可能被充公。

如申請人在海外居住,則需要在當地公證人或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或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面前作出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

但若家庭成員曾為破產人的債項簽署個人擔保,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則或會被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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